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通知
2019-02-01 黑政规【2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黑政办发〔2019〕45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相关人员、群体的税收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幅度以6000元为限;不足6000元的,据实减征。
&e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