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7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厦府〔1997〕综0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待修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厦门市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规定
根据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1997年1月23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1997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价
1997年各类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1997年各类新建公有住房标准价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根据不同结构的标准价与成本价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即框架结构74.5%,砖混一等76.4%,砖混二等78.6%,砖木结构80.3%,高层住宅61.7%。
1998年7月1日起取消标准价售房。
职工双方的工龄抵扣,每个工龄按不超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每平方米5.45元的标准给予折扣。
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价的方案》执行。
1997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标准价执行期从1997年1月1日起到1998年6月30日止。
二、从1997年6月1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新购建的公有住房原则上取消福利制分配,实行有偿分配,出售给职工(双困户、不符合购房的对象除外);对分房中腾出的住房,只要符合售房规定的都要出售给职工;危改、落实政策等专用房实行只售不租;承租住房的拆迁户,拆迁安置时实行先售后租。
三、稳步推进租金改革。按厦府1995综(140)号文规定精神,1997年7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