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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鲁政发〔20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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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警备区、军分区: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为目标,建立覆盖城乡、形式多样、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体系,帮助退役士兵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培训对象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2010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国家接收安置政策、能够正常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时间在1年之内自主就业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二)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训。


  三、实施原则


  (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等军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和实施。


  (二)技能为主,学历为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三)自愿报名,免费培训。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条件,可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参加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每名退役士兵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及相关补助。


  (四)属地管理,统筹安排。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市、县(市、区)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省和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相对集中接受教育培训。


  四、组织招生


  (一)确定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创新培训模式,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实训设施好、就业渠道广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并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的遴选范围包括: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


  (二)宣传发动。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一般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年度招生简章(含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设置、收费标准、报名条件、推荐就业方向等)报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应在办公场所、宣传栏、有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布,并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等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三)组织报名。退役士兵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需跨市参加教育培训的,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参加省级组织教育培训的,由省民政部门审批。


  (四)制定计划。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情况,及时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制发教育培训计划。


  (五)招生入学。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按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招生,按时将《入学通知书》送达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持《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和证件,在规定时限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发生意外事故或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补办入学手续。无故不按期报到的,取消其参训资格。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经全省统一考试后,按规定录取入学。


  (六)统计上报。退役士兵入学和毕(结)业后,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毕(结)业人员统计表》,并逐级上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五、教学管理


  (一)科学组织教学。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按照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规定,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选编优质教材,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退役士兵就业所需专业知识和实用技能。


  (二)规范考试考核。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退役士兵进行考试考核,并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对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合格的退役士兵,及时发放相应学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三)严格教学管理。退役士兵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按专业混合编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各级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日常管理,强化心理辅导,增强退役士兵自律自强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对教育培训期间表现突出的退役士兵应予表扬鼓励;对违反校纪班规的,视情况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要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参与指导当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管理工作。


  六、就业服务


  (一)加强就业指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根据就业需求和退役士兵特点设置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式”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全过程。


  (二)完善就业服务。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洽谈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三)落实优惠政策。各级要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积极落实录(聘)用退役士兵的相关责任。


  七、经费保障


  (一)资金渠道。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实习试验费、意外伤害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费等。资金安排和管理、购买服务办法由各级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参加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和中、高等教育的退役士兵,统一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减免政策。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