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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13〕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鲁财法〔2015〕9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2020-12-24)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 ( 鲁政发〔2012〕49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字〔2013〕126号),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现将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鼓励学校组织开展实习实训及其他勤工俭学活动。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学徒,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支持学校开展教学、技术研究和培训活动。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我省今年营改增)。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社会力量资助现代职业教育事业。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职业学校被认定为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的,其接受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