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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教育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教育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10〕162号 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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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山东)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2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政字[2010]30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  财  政  厅        省  地  税  局
省  教  育  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的批复》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征收、管理并安排使用。
第三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六条  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所需征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年度实际入库额的3%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
第七条  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义务。其征收管理和减免政策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税收票证,直接缴入当地国库,具体票证使用和会计核算比照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地方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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