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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执行《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3号规定,决定继续执行,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6月19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做好我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和管理,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和《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我们制定了《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项目宣传,确保传达到各级各部门单位,结合本地本部门人才培养工作实际,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人才申报我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不断拓展中青年人才国际化培养渠道,为实现我省高质量发展及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



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和管理,进一步拓宽中青年人才成长通道,加快建立以开拓视野、提升素质、创新创业为导向的国际化人才培养机制,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和《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围绕我省“高精尖缺”类人才需求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和重点部署安排,精准对焦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战略、经略海洋,每年选派3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科技、技能、医疗卫生、财经以及政府和企业管理人才到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财经财会专业机构、企业等进行访学交流、科研合作或培养进修。


第三条  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组织实施,部分项目类别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配合完成留学人员选拔和部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分为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访问学者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三个主要类别。


第五条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每年从省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以及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选派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进行访学交流或科研合作,留学期限6或12个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选派。


第六条  访问学者计划包括三个细分类别:


(一)高级科研人才访学计划。每年从省内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企业、中央驻鲁单位等选派中青年科研人才赴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进行访学交流或科研合作,留学期限6或12个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选派。


(二)高级医疗卫生人才访学计划。每年从省内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派中青年医务工作者赴国(境)外知名大学、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访学交流或专业进修,留学期限6或12个月,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选派。


(三)高级技能名师访学计划。每年从省内技师学院和高级技校中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境)外知名大学、企业进行访学交流或专业进修,留学期限6或12个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选派。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包括三个细分类别: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每年从省内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有一定影响力的民营高科技企业选派优秀中青年管理人才赴国(境)外知名大学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留学期限12个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选派。


(二)政府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每年从省内各级党政群团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中央驻鲁单位中选派优秀中青年党政人才赴国(境)外知名大学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留学期限12个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选派。


(三)高级财经人才培养计划。每年从省内大中型企业、财经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财会专业机构选派专业素养高、培养潜力大的中青年财经类人才,赴国(境)外知名大学或财经、财会专业机构培养学习,留学期限6或12个月,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选派。


根据工作需要和中青年人才培养实际,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选派类别和选派人数根据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本年度项目申报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初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集中公示、发文公布”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


(二)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应为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军队系统除外)或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省内各级党政群团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在本单位工作满2年(申报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除外);


(四)具备项目要求的外语水平;


(五)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各项目申请人具体要求详见每年度选派简章。


第十条  选拔工作具体流程: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初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研究发布选派简章,省内各级党政群团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实际和人才培养需求,在个人申请前提下,支持中青年人才申报相应类别的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对各类别申报人员情况进行资格初审,并根据分配名额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推荐人选参加评审。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各自负责项目类别初审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组织专家评审,按计划数量确定当年度拟录取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并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发文公布录取名单。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按照项目类别给予部分留学经费资助:


(一)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2万元,不足部分由留学人员在站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访问学者计划中的高级医疗卫生人才访学计划,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0万元,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5万元,不足部分由留学人员个人承担;高级科研人才访学计划和高级技能名师访学计划,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2万元,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3万元,不足部分由留学人员个人承担。


(三)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中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和高级财经人才培养计划(不含财经管理部门人员),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0万元,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5万元,不足部分由留学人员个人承担;政府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包含高级财经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财经管理部门人员),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不足部分由留学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资助留学经费主要用于留学人员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部分学费、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书籍资料费、签证费、学术活动补助、医疗保险费等。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