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
鲁人社发〔2016〕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鲁人社字〔2021〕15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行业协会、大企业,各高评委办事机构: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5〕15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改革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工作原则、目标任务与管理体制


(一)工作原则。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建设学习型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人才资源的重要投资。开展继续教育,要有利于尊重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积极性、提升能力素质,有利于增强单位和个人在继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好学、尚学”的继续教育氛围。


(二)目标任务。以全员培训、终身学习为目标,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体制机制,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使我省的继续教育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三)管理体制。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二、健全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四)推进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建设。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及其他有利于提升综合素质的基本知识为主。


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五)进一步严格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实行学分考核制度的地区、行业,学分换算成学时后,标准低于90学时的,应达到90学时。


(六)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认定。在省里出台统一规定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登记:


1.培训进修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包括各类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出国学习、远程教育及其他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按实际学时登记,不超过8学时/天。


2.自学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自学考试、在职学历教育,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确定具体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登记。


3.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可折算学时。成果类,包括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论文著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每项(篇、本)计10学时,折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


(七)健全继续教育登记、统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制度。用人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记录。各级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承办本级委托人事代理的继续教育的培训组织、考核、登记等有关事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探索建立继续教育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三、依法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益。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九)尊重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包括“慕课”、微课等在内的多种形式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通过考核,经用人单位认可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予认定。外来调入人员,对其之前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确认。


(十)依法规范继续教育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损害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受继续教育权利的,由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不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专业技术人员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而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规定处理。


四、充分发挥市场在继续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十一)加强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新社会组织继续教育工作。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继续教育动力不足、资源匮乏、信息不畅等问题,加强指导扶持,积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逐步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政府实施的继续教育项目和掌握的继续教育公共资源,要面向社会各类经济组织、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充分发挥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机构在企业继续教育方面的作用,使其成为培养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基地。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会、学术组织作用,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培养急需人才,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


(十二)加快开发继续教育市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要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支持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继续教育机构和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具有山东特色的继续教育品牌。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精神,对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十三)大力推进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继续教育基地。


五、深化继续教育改革,加强国际合作交流


(十四)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中的龙头工程,以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开展专项继续教育活动,并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继续教育工作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建立多层次、多类别、多形式的培养培训格局,有效带动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开展。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家、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培训,并推进实施本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十五)积极推进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继续教育网上管理和培训系统,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并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实现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形式、经费投入、基地建设、师资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


(十六)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按照兼职为主、兼专结合的原则,加快培养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鼓励各市通过继续教育形式与海内外高水平人才及团队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可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的有关规定执行。引进后的高层次人才申报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人才工程,之前在我省从事继续教育的业绩可算作工作实绩和长期贡献。


(十七)建立继续教育智库。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继续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公需科目研究,并帮助制定本辖区继续教育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聘请有威望的高层次专家担任继续教育学监,为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