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08.20 陕财税〔1999〕11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省人民政府于1987年2月和1998年9月发布了《陕西省
房产税实施细则》、《陕西省城镇
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三个细则》),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征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执行十几年来,在加强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土地、房产有了较大幅度增值,车辆档次普遍提高,《三个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己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了增强税收对房产、土地、车辆的调控力度,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经省人民政府1999年第8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
房产税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车船使用税
1、乘人汽车年单位税额为:23座以下每辆280元,23座以上(含23座)每辆320元,不再设7座以下税目。
2、畜力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三、城镇
土地使用税
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西安市1.5元至9元;
宝鸡市、咸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