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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7〕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17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 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情况书面报送省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546号令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46号令,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是国务院为深化改革开放和完善体制机制所做出的重要决策,有利于简化税制,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统一税政,公平税负,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强化依法治税。各地要充分认识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务院第546号令的贯彻实施。要加强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方案;要主动向当地政府进行汇报,争取地方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各部门的共识与合力;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深入基层和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