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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企业(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企业(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陕税二〔1989〕1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11-07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市、县税务局:
现对劳改企业(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劳改工厂,凡作为管教、警戒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楼用地、警卫室用地、职工宿舍用地、犯人宿舍用地、食堂用地、礼堂用地、图书室用地、浴室用地、理发室用地、医务室用地、围墙内外警戒区用地等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用地除另有规定以外,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