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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陕税二〔1989〕0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8-23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市、县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顺利开征,现就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行政、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工疗养院、图书馆、阅览室用地征税问题。
对行政、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工疗养院、图书馆、阅览室能与生产经营及居住房屋划分清楚的,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划分不清楚的按应税土地征税。
二、对秦巴山区的军工企业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土地征税问题。
对坐落在秦巴山区(其他山区不能比照)的军工企业,凡生产军品的企业可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企业,可按各占实际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全部转为生产经营民品的土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城镇街道两旁(人行道)的公共用地上设置的书报亭、电话亭、候车亭等用地的征税问题。
对在城镇街道两旁(人行道)的公共用地上设置的书报亭、电话亭、候车亭等用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对设置的商亭、摊位、营业点等经营性场所用地,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于街道两旁划作集贸市场的征税问题,另作规定下达)。
四、对政企合一的单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政企合一的单位征收土地使用税应根据其主要性质来决定。即凡属政府序列。且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的单位,其办公用地,业务房用地,均可比照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凡不属政府序列,其经费来源靠自身业务收入或向所属企业单位收取管理费的,其业务、办公及其他用地一律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为城市公共事业服务的水源地,煤店堆煤场,公共汽(电)车站停车场使用土地征税问题。
为城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