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10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5-11-0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1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