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工商发〔2016〕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施行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工商发〔2017〕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市监发〔2023〕9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

《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局2016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29日


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建立便捷高效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是指对申办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拓宽登记途径,简化申请材料,减少审核环节,以及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予以强制退出的登记程序,包括依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进行强制注销。

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不适用简易注销。

第三条重庆市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是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机构、监管机构和工商所按各自职责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申办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窗口或在接受登记机关日常监管时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申办注销登记可实行区县辖区内跨工商所管辖区域登记。

第五条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申办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因遗失、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提交身份证原件读取信息的,可免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申请人在接受登记机关日常监管时,申办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无法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的,可以非制式注销申请书的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联系电话、注销原因、营业执照缴回情况等内容,并由经营者签字确认。家庭经营的,应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因遗失、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或非制式注销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申办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应当登陆重庆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根据网站提示录入、上传申请信息及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对个体工商户申办注销登记的审查核准可实行“审核合一”制,即由审查员或核准员一人对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九条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申办注销登记,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并核准,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申请人在接受登记机关日常监管时申办注销登记的,由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监管人员代收注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代收回执(见附件2),于两个工作日内交由该个体工商户辖区工商所办理。辖区工商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准予注销登记,并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申办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在收到上传登记信息及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通过重庆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反馈申请人。

第十条营业执照因遗失、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登记机关在核准注销登记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根据其申请方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分别采取当场、邮寄、网络平台等方式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发现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强制注销:

(一)系个人经营,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经实地核查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

(三)明确表示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愿申办注销登记的;

(四)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