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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和迁移登记流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和迁移登记流程的通知
渝税发〔2018〕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有关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现就我市税务、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和迁移登记流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


  (一)企业一般注销


  市税务局将存量的企业日常管理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共享给市市场监管局,并保持增量更新。市市场监管局实时获取市税务局推送的各类企业信息后,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用于办理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个体工商户办理完成注销清税业务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注销登记,不再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纸质清税证明。企业、个体工商户如需纸质清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打印发放,或自行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平台查询、打印。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业务系统查证其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有主管税务机关的,需查验其清税信息,有清税信息的即可办理注销登记,无清税信息的则应要求其到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清税手续;无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无需查验清税信息,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市场监管局除将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共享给市税务局以外,将公司类企业和合伙企业清算组(人)成员备案信息于备案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共享给市税务局。


  税务部门获取备案信息后,自动发起注销预检流程并生成预检结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 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税务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税务注销;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宣,办理时限继续计算;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的。


  (二)企业简易注销


  对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市市场监管局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一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共享给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获取市市场监管局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自动核查核心征管系统中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系统显示未办理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注销登记,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


  企业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行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


  二、优化迁移登记流程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因住所、经管场所变动跨区县迁移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收取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也无需查验其清税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在企业办理完成迁移登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给市税务局,税务部门获取共享信息后,自动发起注销迁移预检流程并生成预检结果,符合即时办结的,通过一键迁移方式自动迁移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不符合即时办结的,生成相关表单和待办任务,一次性告知企业。


  企业迁出本市的,按企业一般注销流程办理;迁入本市的,按跨区县迁移流程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优化服务


  各级税务、市场监管部门要优化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提供注销、迁移登记办事指南;企业办理注销、迁移登记时,要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有条件的区县可试点推行办税、登记业务并联“一站式”、“一窗式”协同办理,避免企业“多头跑”“重复跑”“闹心跑”。


  (二)加强培训


  各级税务、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作,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办理企业注销、迁移登记业务操作、材料提交、流程运转等培训,提高业务技能,确保窗口工作人员熟悉流程、精通业务。


  (三)加大宣传


  各级税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介,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引导公众全面了解改革致策,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