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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联合实施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通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联合实施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通知
绍市地税征[2018]1号                           2018-3-2

市国家税务局各处室、各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文件精神,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决定试行联合实施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以下简称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意义

联合注销辅助服务是指国地税部门联合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商)购买注销清算辅助服务,并向纳税人免费提供,同时由服务商出具鉴证报告,作为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清算重要依据的一项服务举措。试行联合注销辅助服务,是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创新措施,有利于加强国地税合作,解决纳税人在注销清算过程中“两头跑”“反复跑”的问题,提高办税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服务商作用,为税务机关日常管理提供支持。

二、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对象

市本级(不包括柯桥区、上虞区)的纳税人且不包括以下四类情形:

(一)市级及以上重点税源企业(上年度国地税收税收入库数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和按次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三)不愿意接受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自行清算的纳税人。

三、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内容

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的国税、地税有关税收(费、基金)及滞纳金的清算和结算(以下统称清算)。清算的时间范围为注销受理申请日前三年,补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查补时段可追溯到前五年。

四、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组织实施

联合注销辅助服务工作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组织实施。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为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办公室、法规处、纳服处、货劳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处、国际处、进出口处,市地税局办公室、督审处、法规处、税政处、规费局、纳服处等为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各税源管理单位、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负责日常联系与管理考核等工作。

地税方面,征管处主要负责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总体协调工作,包括购买服务方案的起草,业务流程的梳理,辅助服务的招标以及服务商年度考核等工作;税务分局主要负责与服务商的日常联系和管理考核等工作,包括宣传、引导纳税人使用清算辅助服务,服务任务分配,清算工作质量抽检与复核,日常清算业务的政策口径解答,工作量统计,资料交接台帐登记,定期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回访及统计反馈等工作;税政处和规费局负责涉税(费)清算疑难业务的政策口径解释以及组织业务考试对服务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水平评价等工作;纳服处负责收集统计12366受理的对服务商的意见或投诉等;督审处负责根据局内有关制度负责开展辅助服务过程中的执法督察;法规处负责提供纠纷处置法律服务;办公室负责采购协议签订、资金保障和宣传工作。各单位均需确定1名联络人员负责具体沟通联络工作。

国税方面,征管处主要负责购买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总体协调工作,包括购买服务方案的起草,业务流程的梳理,辅助服务的招标以及服务商年度考核等工作;各税源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与服务商的日常联系和管理考核等工作,包括宣传、引导纳税人使用清算辅助服务,服务任务分配,清算工作质量抽检与复核,日常清算业务的政策口径解答,工作量统计,资料交接台帐登记,定期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回访及统计反馈等工作;法规处、货劳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处、国际处、进出口处负责涉税清算疑难业务的政策口径解释以及组织业务考试对服务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水平评价等工作;纳服处负责收集统计12366受理的对服务商的意见或投诉等;法规处根据局内有关制度负责开展辅助服务过程中的执法督察,提供纠纷处置法律服务等;办公室负责采购协议签订和宣传工作。各单位均需确定1名联络人员负责具体沟通联络工作。

五、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并告知

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统一受理需要清算的纳税人的注销申请(受理资料清单见附件1),分别登录国税和地税金三系统查核其未结事项,在纳税人未申报、欠缴税费、空白和未验旧发票、土地增值税清算、多缴退税、未结报税收票证等事项办结后,收缴核销其税务证件(非一照一码纳税人)和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对需要辅助服务的纳税人,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事项告知书(文书格式见附件2),并按规定在国税和地税金三系统进行操作。

(二)任务分配及传递

1.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汇总当天受理的需要移交服务商办理的注销户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确定的分配顺序,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服务商(台账格式见附件3)。

2.服务商在收到注销户资料后应立即予以鉴别,对不在辅助服务对象范围内,或者代理记账和注销清算为同一家服务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服务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要求终止办理注销手续的,服务商应当及时将把注销户资料退回其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状态恢复为正常。

(三)清算及审核

1.服务商与纳税人取得联系并开展辅助清算,从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完成税费清算鉴证报告,并提交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2.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服务商提交的税费清算鉴证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复核,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另一方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实地核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尽可能实行国地税联合核查。

3.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发现差错的,应当立即纠正或退回服务商纠正;在清算和复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或者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立即中止清算,并将相关线索证据移交稽查或者反避税调查部门。

(四)出具清税证明

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清算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提醒并督促纳税人完成税费补(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并由原先受理的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六、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考核评价

(一)考核项目

考核项目包括从业人员配置、纳税人满意率、清算服务时效性、清算服务质量、投诉、舆情及其他违规情况等五个方面(考核细则见附件4)。

(二)考核方式

1.对服务商的考核周期为半年,各考核单位应按照要求各自组织开展监督考核,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时,考核单位可即时发起监督考核。

2.各考核单位考核结果于半年后20日内报送至地税局征管处和国税局征管处汇总,各项目扣分在分配分值内扣完为止。

3.地税局征管处和国税局征管处汇总统计考核结果并予以公布。

(三)考核结果应用

1.年度考核总分与服务费支付挂钩。年度考核总分≥95分的,服务费不扣减;年度考核总分<95分但≥80分的,扣减服务费=(100分-年度考核总分)×2%×年度应支付服务费;年度考核总分<80分的,扣减年度应支付服务费的40%,暂停其清算服务资格,并在三个月内限期整改。

2.服务商在服务期间发生重大负面舆情或泄密情况的,立即暂停其清算服务资格并在三个月内限期整改。

3.限期整改后再次发生重大负面舆情或泄密情况的,或者下一年度考核总分<80分的,将建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四)考核结果申诉

服务商对考核结果有质疑的,可在获悉考核结果之后10日内向市地税局督审处和市国税局法规处提出申诉,由市地税局督审处和市国税局法规处牵头在20日内复核。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联合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相关工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地税局征管处和市国税局征管处。

附件:

1.联合注销受理资料清单

2.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事项告知书

3.移交台账

4.注销清算辅助服务考核细则

5.联系人名册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




联合注销受理资料清单

序号

提供注销受理资料表单

必须

条件

报送

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未五证合一纳税人),《清税申报表》《(五证合一纳税人)

2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持有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提供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

A02009)《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

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

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会决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撤销该单位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社会团体需提供解散决议。(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6

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7

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

8

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需提供(A062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1

9

纳税人已经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税款清算鉴证的,可以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10

《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请表》(加盖社保部门无欠费印章)

: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申请材料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自行清算并向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等资料。由于清算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并涉及其他多个税种,部分纳税人难以自行开展并准确填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为加强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减少纳税人在注销清算过程中“两头跑”“反复跑”的现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等文件精神,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推出注销清算辅助服务,该服务免费向纳税人提供。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中标服务商

经过公开招标,国地税联合注销清算辅助服务将由浙江中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绍兴天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通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三家单位提供。

二、服务费用

注销清算辅助服务费用由国地税统一支付,您单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服务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搭车收费、强行推销和销售商品等。

三、服务对象

纳税额度较小、难以自行开展清算且愿意接受清算辅助服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自行清算的纳税人除外。

四、服务流程

服务商将会在您单位提交注销清算报备资料之日起4日内与您单位联系,请配合他们的工作并如实提供财务资料。如您单位未能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无法与您单位取得联系,我们将终止服务进程,并将您单位恢复为正常户状态。

五、监督举报

如您单位对服务商的服务不满意,或者发现服务商存在另行收费、泄露涉密信息等情况,请及时向我们投诉或举报,投诉举报电话为:85228094(国税),12366(地税)。


请您选择:

1.我单位已经知悉上述内容,愿意接受注销清算辅助服务。

签名:联系电话:


2.我单位不愿意接受注销清算辅助服务。

签名:联系电话: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注销清算辅助服务考核细则

为顺利开展国地税联合购买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保证清算质量,切实便利纳税人,根据《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地税联合购买注销清算辅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项目

(一)从业人员配置(10分)

考核标准:根据中标服务商的常驻服务场所及从业人员配置情况税务机关进行综合打分。

1.在市区范围内(不含柯桥区、上虞区)未设立常驻服务场所的,扣5分;

2.提供清算辅助服务的长期相对固定工作人员2名及以上,只有1名的扣2分,均未能达到6个月以上的,扣5分;

3.长期相对固定工作人员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律师资格的(三证有一即可),1名加2分,2名加3分。

考核单位:地税局征管处、税务分局,国税局征管处、税务分局

(二)纳税人满意率(10分)

考核标准:定期以不低于当期服务数量5%的比例,对接受服务的纳税人进行抽样回访,用户评价分“非常满意”、“满意”和“不满意”三档,纳税人满意率=“非常满意”+“满意”的数量/抽样总数×100%。纳税人满意率≥95%的,不扣分;纳税人满意率<80%的,扣10分;纳税人满意率<90%但≥80%的,扣5分。

考核单位:地税局纳服处、税务分局,国税局纳服处、税务分局

(三)清算服务时效性(30分)

考核标准:

1.因服务商原因,未能在接收到纳税人注销申请次日移交注销清算资料的,超过3个工作日扣1分,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能顺利移交的扣5分;

2.服务商对不在辅助服务对象范围内,或者代理记账和注销清算为同一家中介机构,或者无法与纳税人取得联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退回的,每超时一批次扣1分,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能退回的扣5分;

3.服务商未能在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注销申请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完成税费清算鉴证报告并反馈给税务分局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能反馈的扣5分。

以上考核时间以国、地税税务分局与服务商传递资料交接台帐的登记时间为准。

考核单位:国税局、地税局各税务分局

(四)清算服务质量(30分)

考核标准:

1.代理记账和注销清算为同一家中介机构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

2.税务分局审核税费清算鉴证报告时,发现差错并退回但未发现少计应补缴税费的,每户次扣0.5分;发现少计应补缴税费的,每户次扣1-5分;

3.地税局税政处和国税局所得税处牵头抽查一定数量的税费清算鉴证报告,发现少计应补缴税费的每户次扣1-5分。

考核单位:地税局税务分局、督审处、税政处、规费局,国税局税务分局、法规处、货劳处、所得税处、国际处、进出口处

(五)投诉、舆情及其他违规情况(20分)

考核标准:

1.发生有效投诉的,每一起扣2分;

2.因服务商原因引发负面舆情的,根据舆情影响及处置情况,每一起扣5-20分。

3.发现存在搭车收费、强行推销和销售商品、向无关人员泄露涉税信息等情况的,每发现一起扣5-20分。

4.服务商不允许分包、转包注销清算服务,如发现有分包、转包情形的,立即暂停其清算服务资格并在三个月内限期整改。

考核单位:地税局督审处、纳服处,国税局纳服处




来源: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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