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日
联合注销受理资料清单
序号 |
提供注销受理资料表单 |
必须 |
条件 报送 |
1 |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未五证合一纳税人),《清税申报表》《(五证合一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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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持有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提供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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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02009)《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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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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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会决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撤销该单位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社会团体需提供解散决议。(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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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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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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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需提供(A062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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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纳税人已经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税款清算鉴证的,可以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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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请表》(加盖社保部门无欠费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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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申请材料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自行清算并向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等资料。由于清算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并涉及其他多个税种,部分纳税人难以自行开展并准确填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为加强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减少纳税人在注销清算过程中“两头跑”“反复跑”的现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等文件精神,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推出注销清算辅助服务,该服务免费向纳税人提供。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中标服务商
经过公开招标,国地税联合注销清算辅助服务将由浙江中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绍兴天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通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三家单位提供。
二、服务费用
注销清算辅助服务费用由国地税统一支付,您单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服务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搭车收费、强行推销和销售商品等。
三、服务对象
纳税额度较小、难以自行开展清算且愿意接受清算辅助服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自行清算的纳税人除外。
四、服务流程
服务商将会在您单位提交注销清算报备资料之日起4日内与您单位联系,请配合他们的工作并如实提供财务资料。如您单位未能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无法与您单位取得联系,我们将终止服务进程,并将您单位恢复为正常户状态。
五、监督举报
如您单位对服务商的服务不满意,或者发现服务商存在另行收费、泄露涉密信息等情况,请及时向我们投诉或举报,投诉举报电话为:85228094(国税),12366(地税)。
请您选择:
1.我单位已经知悉上述内容,愿意接受注销清算辅助服务。
签名:联系电话:
2.我单位不愿意接受注销清算辅助服务。
签名:联系电话: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注销清算辅助服务考核细则
为顺利开展国地税联合购买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保证清算质量,切实便利纳税人,根据《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地税联合购买注销清算辅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项目
(一)从业人员配置(10分)
考核标准:根据中标服务商的常驻服务场所及从业人员配置情况税务机关进行综合打分。
1.在市区范围内(不含柯桥区、上虞区)未设立常驻服务场所的,扣5分;
2.提供清算辅助服务的长期相对固定工作人员2名及以上,只有1名的扣2分,均未能达到6个月以上的,扣5分;
3.长期相对固定工作人员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律师资格的(三证有一即可),1名加2分,2名加3分。
考核单位:地税局征管处、税务分局,国税局征管处、税务分局
(二)纳税人满意率(10分)
考核标准:定期以不低于当期服务数量5%的比例,对接受服务的纳税人进行抽样回访,用户评价分“非常满意”、“满意”和“不满意”三档,纳税人满意率=“非常满意”+“满意”的数量/抽样总数×100%。纳税人满意率≥95%的,不扣分;纳税人满意率<80%的,扣10分;纳税人满意率<90%但≥80%的,扣5分。
考核单位:地税局纳服处、税务分局,国税局纳服处、税务分局
(三)清算服务时效性(30分)
考核标准:
1.因服务商原因,未能在接收到纳税人注销申请次日移交注销清算资料的,超过3个工作日扣1分,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能顺利移交的扣5分;
2.服务商对不在辅助服务对象范围内,或者代理记账和注销清算为同一家中介机构,或者无法与纳税人取得联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退回的,每超时一批次扣1分,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能退回的扣5分;
3.服务商未能在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注销申请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完成税费清算鉴证报告并反馈给税务分局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能反馈的扣5分。
以上考核时间以国、地税税务分局与服务商传递资料交接台帐的登记时间为准。
考核单位:国税局、地税局各税务分局
(四)清算服务质量(30分)
考核标准:
1.代理记账和注销清算为同一家中介机构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
2.税务分局审核税费清算鉴证报告时,发现差错并退回但未发现少计应补缴税费的,每户次扣0.5分;发现少计应补缴税费的,每户次扣1-5分;
3.地税局税政处和国税局所得税处牵头抽查一定数量的税费清算鉴证报告,发现少计应补缴税费的每户次扣1-5分。
考核单位:地税局税务分局、督审处、税政处、规费局,国税局税务分局、法规处、货劳处、所得税处、国际处、进出口处
(五)投诉、舆情及其他违规情况(20分)
考核标准:
1.发生有效投诉的,每一起扣2分;
2.因服务商原因引发负面舆情的,根据舆情影响及处置情况,每一起扣5-20分。
3.发现存在搭车收费、强行推销和销售商品、向无关人员泄露涉税信息等情况的,每发现一起扣5-20分。
4.服务商不允许分包、转包注销清算服务,如发现有分包、转包情形的,立即暂停其清算服务资格并在三个月内限期整改。
考核单位:地税局督审处、纳服处,国税局纳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