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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6.29 绍市国税征〔2009〕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的公告》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相关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两个减负”精神,减轻一线管理工作负担,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市局对部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下列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由市局、县(市)局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税务登记岗)核准注销。

(一)只核定增值税或消费税税种,零申报满两年(登记时间不
满两年的,从税务登记发证之日起计算,下同),且在此期间未领购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只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满两年的纳税人;

(三)既核定增值税或消费税税种,又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所有税种均为零申报(企业所得税为零收入申报)满两年,且在此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