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工商发[2016]74号 2016-8-2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的通知》 ( 2017年2月22日)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2日
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未满3年,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未开业是指自设立之日起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时对外没有债权债务。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属于下列情形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
(二)已经选择一般注销登记程序且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清算人备案的;
(三)对外投资未清理完毕、分支机构未注销的;
(四)股权被质押或股权被冻结的;
(五)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未移出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
(六)登记机关接到司法机关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应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经审批方可注销的;
(八)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免于报纸公告、免于向企业登记机关进行清算组、清算人备案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
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清算结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五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等情况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