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根据《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 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关于企业简易
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登记程序、各方责任、实施时间等方面的统一规范要求,结合我省改革试点情况,省局对《黑龙江省企业简易
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企业简易
注销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22日
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 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
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办理简易
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
注销登记。
第三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属于下列情形的企业,不适用简易
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
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
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
注销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简易
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企业申请简易
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
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
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
注销登记申请。
企业应当在公告期结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
注销申请。
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简易
注销,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
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
注销登记前主动撤销简易
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
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
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 企业公告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
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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