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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部分条款失效】
京地税地〔2007〕322号 2007年08月1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删除第二条、六条七条,修订第四条、五条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修改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