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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5]159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8-15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 京财法[2008]12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 ( 财税字〔1995〕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县地方税务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
二、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上报的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单位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联合批复。
三、对年减免税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与市地税局审核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5〕54号
全文失效成文日期:1995-06-06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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