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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1]1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14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免征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上述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上年度免税情况备案,提交《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减免税备案表》及《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办理上年度已缴纳税款退税手续。
三、凡地价未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4月征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登记变更手续,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2、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
3、减免税备案表
4、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