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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3]20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10-09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44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

对于我市符合 财税〔2013〕44号文件规定的,按照《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89)市税三字第56号文件第二条“对个人自有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