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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京财税[2000]1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4-13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财税字〔1999〕30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9〕309号 1999年12月1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2006年3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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