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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财税[1995]38号 1995-8-8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4号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