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东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范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东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范围的批复

2002-08-12 鲁政字2002331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东政字[2002]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东营、河口两区一等土地4元/平方米、二等土地3元/平方米、三等土地2元/平方米;广饶、垦利、利津等3县县城所在地2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l.5元/平方米。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