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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6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调控措施,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是加大税收调节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严格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将土地使用税管理到位,引导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节约土地资源是地税部门责无旁贷的义务。近年来,土地使用税管理日趋规范,收入规模不断增长,各项工作均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土地使用税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税源动态监控水平还需提高。突出表现在税源信息不完整、对税源变动数据缺乏有效监控手段、对税源数据库现存信息的比对、处理和增值运用能力不强,通过税源监控提供决策支持的能力不足等方面。尤其是大集中系统全面上线后, 执行政策和实施管理等方面不规范的问题更为直接和突出,迫切需要各级地税部门进一步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土地使用税管理质效。这次税源清查工作,正值土地使用税新条例贯彻落实、我省大集中系统全面上线之际,也是开展2008“质效年”活动、夯实税源基础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把清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税源清查工作按时、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这次税源清查的主要任务是:以贯彻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数据大集中系统全面上线为契机,在2007年全面税源普查的基础上,通过信息比对、重点清理和实地测量,进一步补充完善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提高申报征收的真实性和到位率,研究探索土地使用税税源动态监控的有效途径,全面提高税收管理质效。具体工作中,要采取措施对税源管理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清查,包括: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新兴工业园、开发区,大型厂矿、大型仓储、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同时占用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的大型企业等。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部门配合,采用先进的测量手段,并充分利用有关部门土地信息和测绘成果,加强信息比对,查找漏征漏管土地。对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地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及时获取并充分利用相关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认纳税人财产登记信息、申报信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信息是否一致,进一步核实税源和更新数据。对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地税部门要在现有信息比对基础上,对发现的差异信息,根据本地条件利用各种测量手段或借助有资质的单位核实土地面积及相关纳税资料。对同时占用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的单位,各地要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申请免税的部分,要求企业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土地面积证明,严格规范减免税管理。清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补充和完善财产登记信息和加强申报征收管理,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税管理工作质效。 

三、搞好结合,深化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我省确定的清查范围和重点,边清查核实、边堵漏增收,在税源清查工作中,要做好四个结合:一是与2007年税源普查工作相结合,充分依托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和专业技术力量,加强信息的比对分析,进一步补充完善现有的税源数据库;二是与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相结合,及时调整征管范围,清缴欠税,确保土地使用税新税额标准、外资企业扩围等改革政策落实到位;三是与创新税源管理相结合,积极探索利用先进测量技术核实和管理税源,采用信息化手段动态监控税源的方法和途径,有条件的地区可尝试利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先进的测量手段开展土地测量试点,提高土地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四是与深化、完善土地使用税征管模式相结合,进一步延长税源管理链条,将土地使用税税源监控起点由申报环节向土地登记环节前移,不断扩展监控范围,加强比对核实,强化动态监控,切实提升土地使用税管理工作水平。 

四、精心组织,全面总结。 

本次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清查期限为2007年度,全省税源清查工作从2008年5月开始到2009年3月完成,共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准备部署阶段,2008年5月底前完成。各地按照总局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税源清查工作计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等搞好衔接,对参与清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好税源清查工作的宣传发动。二是具体实施阶段,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各地根据清查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各单位进行信息比对、差异分析、任务分配、实地测量等工作,对核实后的税源信息,及时更新税源数据库,同时要求企业及时修改申报信息。经清查需要补税的,要及时补征入库。三是总结阶段。各基层单位要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税源清查的组织和实施情况;数据比对的总户数和实地测量的总户数;税源总体状况,包括纳税人总户数,应税土地总面积,应纳税款等;清查工作成效,包括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数、漏征漏管应税面积,应补征税款数额,实际入库税源数额,税源数据库的建设与完善情况,强化税源管理的措施;清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请各市局将工作总结报告于2009年2月底前上报省局(税管三处)。 

这次清查工作内容多,任务重,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清查质量管理,不论是数据质量还是工作质量都要严格要求,对上报数据和材料要严格把关,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用数据质量验证工作质量,确保清查数据真实可靠,清查效果体现充分,保证税源清查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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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要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税务总局决定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工作的必要性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非常宝贵。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土地的集约和节约利用。在税收方面,一是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高税额幅度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加大税收的调节力度;二是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建设用地的税收征管,以引导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地围绕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看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加强。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源信息不完整,没有根据用地变化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城乡结合部、新兴工业园区和部分企业的税源底数掌握不清,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占用的面积不一致等情况。部分地区的税源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税源管理与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以后,税务机关对相关的税源信息还没有全面掌握。为此,有必要以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清查工作,全面摸清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切实提高征管水平,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组织收入和土地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 

二、清查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本次税源清查的范围是所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占用的土地。由于本次税源清查范围广、工作量大,为了保证清查工作的效果,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税源管理的现状,找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清查区域和重点清查单位,集中力量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存在较大问题的区域和单位进行重点清查。对于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新兴工业园等区域,大型厂矿、大型仓储、房地产开发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要加大清查工作的力度,准确掌握各项税源数据。 

三、清查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占地总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应纳税额、免税税额等信息。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征管工作的需要适当增加清查内容。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清查工作的方式。为了提高清查工作效率,降低清查工作成本,保证清查工作的质量,可以采取‘全面比对、重点实测’的方式完成税源清查和税源数据库的更新、完善工作。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地籍调查、土地详查和测绘的成果,以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税收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中获取的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或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填报的占地面积等数据进行全面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查找漏征漏管土地。在此基础之上,对本地区确定的重点清查区域和企业以及通过比对发现申报有问题的纳税人的土地进行实地测量,采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先进测量技术或其他测量手段,查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并相应地更新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四、清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8年4月-5月) 

成立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