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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税税额、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失效】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税税额、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鲁税三(90)9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0-08-27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税税额、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第一条废止

各市、地区税务局:

关于各市、地区土地使用税税额、开征土地使用税工矿区的征税范围,省财政厅已批复各地执行。近来个别地方反映,省财政厅行文批复土地使用税税额、开征土地使用税工矿区征税范围,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鉴于此,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政府以(90)鲁政函73号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税税额、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以此遵照执行。
一九九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税税额、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
1990年8月7日 (90)鲁政函73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现将各县(市)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和各开征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