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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5〕54号
全文失效成文日期:1995-06-06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省《关于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吉地税地字〔1994〕123号)收悉。经研究,根据集中税权、从严控制减免税的原则和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权限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核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