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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部分条款废止】
闽地税发〔2009〕4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2-20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10〕47号)规定,2010年2月25日第二条第五款及第九款第二、三项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第六款中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凭证及免税证”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关于《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规定及第五条关于《税收通用完税证》[耕契,五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耕契,四联单]的规定废止、附件7《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第六款中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凭证及免税证”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关于《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规定及第五条关于《税收通用完税证》(耕契,五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耕契,四联单)的规定废止、附件7《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废止

第二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九)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第二条第六款中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凭证及免税证”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关于《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规定及第五条关于《税收通用完税证》(耕契,五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耕契,四联单)的规定废止、附件7《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废止

USHUI.NET®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我省适用税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财税〔2019〕24号,请结合引用。

第二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九)项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了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耕契两税”)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征收管理

耕契两税实行单税种申报,不同土地、房屋座落地址应分开申报。纳税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契两税。申报时,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福建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福建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申报资料。所附的申报资料应列清单(见附件1)。

受理申报的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相应税收票证交纳税人。

二、减免税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对我省“耕契两税”减免作如下规定:

(一)“耕契两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所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

依法享受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或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

(二)“耕契两税”的减免税申报实行单独申报。即实行单税种减免申报且不同的土地、房屋座落地址应分开申报。

(三)“耕契两税”减免税受理机关为各级地税局设置的征收窗口,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受理。各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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