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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德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养殖池塘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德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养殖池塘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宁地税函〔2016〕2号


宁德市蕉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德市蕉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宁德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养殖池塘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蕉地税〔2015〕47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明确,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明确,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的50%确定。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宁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供的《池塘补偿协议书》载明其征用的海域为活水塘、土塘、固定塘、滩涂等围垦养殖面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举的应税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