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20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
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
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征税问题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且批文中未要求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可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