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0]11号 2010-01-13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
国税发〔2005〕129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已取消
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行政审批,依据
国税发〔2005〕129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
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二、依据
国税发〔2005〕129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