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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停止执行】
闽财农税[1997]58号 1997年11月27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实施办法》的通知》 ( 闽财农税[2003]40号规定,省财政厅原对划拨土地征收契税的有关规定,如有与《修改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一律按修改后的《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USHUI.NET®提示: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等文件,请结合引用

各地、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了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97]40号),制定了《福建省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附件:
福建省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 《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 《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五条 《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六条 《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七条 《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八条 《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受赠者的行为。
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九条 《办法》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所有权出售,由承受者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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