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2018年第17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公告如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季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为方便纳税人申报,同一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应一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05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对现行有效的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基本延续了《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