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政文〔2007〕4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厦门市,下同)分别上报的调整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福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作了微调。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划分土地等级的具体范围。
三、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制定时,注意与毗邻地区适当衔接。

附件: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等 级 税 额

地 区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福州

福州市市区

25

18

12

8

3

福清、长乐市市区

12

8

5

3

2

闽侯、连江、闽清、罗源、永泰、平潭县县城,各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

8

5

3

2

1

莆田

莆田市市区

20

12

8

6

3

仙游县县城,各区建制镇、工矿区

8

6

4

3

2

泉州

泉州市市区

25

20

15

10

6

晋江市市区

12

10

8

6


石狮市市区

12

9

6



南安市市区

12

8

5



惠安县县城

8

6

4



安溪、永春、德化县县城

6

5

4

3


晋江市建制镇、工矿区

8

6

4



洛江、泉港区和石狮、南安市建制镇、工矿区

6

4




惠安、安溪、永春、德化县建制镇、工矿区

5

3

2



漳州

漳州市市区

20

15

10

5

3

龙海市市区

12

10

6

2


漳浦、云霄、诏安、东山、南靖、长泰县县城

6

4

3

2

1.5

华安县县城

5

4

3

2.5

1.5

平和县县城

4

3

2

1.5


东山县铜陵镇

6

4

3



其他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

5

4

3

2

1

龙岩

龙岩市市区

15

9

6

3


漳平市市区,上杭、永定县县城

8

5

4

2


长汀、连城、武平县县城

6

4

3

2


新罗区和上杭县建制镇、工矿区

5

4

3

1


其他县(市)建制镇、工矿区

4

3

2

1


三明

三明市市区

12

8

6

3


永安市市区

10

8

5

3


沙县、大田、尤溪、将乐、泰宁县县城

8

6

4

2


明溪、清流、建宁、宁化县县城

6

4

3

1


各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

4

3

2

1


南平

南平市市区

12

8

6

3


邵武、建瓯、建阳、武夷山市市区

9

6

4

2


顺昌、浦城县县城

8

6

4

2


光泽、松溪、政和县县城

6

4

3

1


各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

4

3

2

1


宁德

宁德市市区

12

8

6

3


福鼎、福安市市区

9

6

4

2


霞浦、古田县县城

7

5

3

2


屏南、寿宁、周宁、柘荣县县城

6

4

3

1


各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

4

3

2

1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