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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在疫情防控中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到期失效】

三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在疫情防控中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到期失效】
明财预〔2020〕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局第一税务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财税支持政策和《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在疫情防控中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闽税财行便函〔2020〕1号)文件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因疫情造成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或免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策减免的主体和条件

(一)享受主体。指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信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重大损失(影响)认定标准。指疫情期间,企业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收入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或与上年同期相比,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减少50%及以上,但不包括企业因自身安全因素、经济纠纷等导致的损失。

(三)优先办理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交通运输、旅游、住宿和文化体育与娱乐企业。

二、税收减免的内容

(一)减免期限

1.符合政策减免条件的企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款所属期”暂定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2.若企业已申报缴纳2020年1月、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期限可相应顺延至4月和5月。

(二)减免金额。疫情期间,按受损企业对应实际损失比例计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金额。经批准的困难减免税额,不得超过经税务机关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