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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水利厅、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提出我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 %减征。

二、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三、各级税务部门、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限、执行标准、减免范围等规
【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