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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19〕40号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46号)转发你们。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家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确保国家为企业减负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