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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税【2019】413号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水利厅、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46号)规定,经与省委宣传部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其余事项,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