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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综〔2019〕20号 2019-06-14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省委宣传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46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浙江省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企业实打实享受到降费减负的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4月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今年降低政府性收费的减负措施。会议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明确授权各省(区、市)政府对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50%幅度内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4月2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