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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财综[2019]1205号                   2019-6-28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调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体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和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具体调整内容,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四、减免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五、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对上述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六、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减免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级财政、市场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财税〔2019〕46号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委宣传部

2019年6月28日



【政策解读】关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9〕1205号)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02 
 
2019年6月,我市印发了《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9〕1205号),对我市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予以调整。


1. 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落实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全面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46号)精神,我市对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进行调整。


2. 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对我市部分政府性基金调整如下。


(1)按照中央要求,不折不扣顶格贯彻落实中央减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原文转发中央减免政策。


一是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是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具体调整内容,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委宣传部
【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