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2〕16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基地)单位:
为规范山东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
山东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博士后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博士后基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博士后基金资助大力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引育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优势作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 国办发〔2015〕8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7〕4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博士后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基金为非营利性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资金。接受各类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无偿赞助或捐赠。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
第三条 博士后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扶持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 博士后基金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支持探索、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博士后基金发挥最大效益,集中资源凝聚形成共同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合力。
第二章 博士后基金项目
第五条 博士后基金项目分为博士后创新种子培养计划和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科研资助、博士后设站招收补贴、博士后交流活动计划。根据博士后人才培养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优化资助项目。
第六条 博士后创新种子培养计划是对全职到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进行创新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的科研启动资金,旨在培育和提升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创新能力。
第七条 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是聚焦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战略性高新技术和前沿科技领域,依托国家和省重点科研创新平台、特色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重点科研转化项目设立创新岗位,每年择优遴选一批新近毕业的国内外优秀博士,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创新研究工作,加速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型青年领军人才。
第八条 博士后设站招收补贴是指对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启动创新项目后给予设站单位的补助,一次性拨付,不重复享受,旨在鼓励博士后设站单位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博士后引育工作水平。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自国家发文公布之日起3年内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开展工作的,以及经批准撤销后重新申请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第九条 博士后交流活动计划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择优遴选一定数量优秀创新项目和创新企业给予一定奖励资金;统筹保障博士后学术论坛、博士后科技服务基层活动等组织实施。
第十条 博士后创新种子培养计划、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不重复享受资助。
第三章 博士后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博士后基金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博士后基金的项目申报、项目遴选确定和预算编报、执行、绩效评价等事项。省财政厅负责博士后基金的资金保障工作,对博士后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市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地区博士后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基金资助相关工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作为依托单位,是博士后基金资助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博士后基金申报工作,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对博士后基金资助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托山东省青年人才和博士后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博士后基金管理系统,加强对基金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博士后基金申报与资助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年度博士后工作总体部署,分批次制定发布博士后基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隶属关系对所负责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请支持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审推荐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博士后基金项目的评审,一般包括形式审查、通讯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实地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