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威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威海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威海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人组发〔2018〕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博士后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威人社发〔2023〕20号规定,不再执行。符合本政策但不符合威人社发〔2023〕20号文件规定的博士后,按本政策执行至2023年底,已享受本政策的执行至政策期满。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威海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9月15日
威海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博士后青年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深化提升威海英才计划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威发〔2018〕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由国家和省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博士后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设立博士后站(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以及在站(基地)、出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博士后资金资助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才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分年度安排和使用。

第四条  博士后资金资助坚持科学规范、分类资助和厉行节约原则,按项目类型资助,确保资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  建站资助



第五条  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站(不含分站),在设立1年内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设立1年内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由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博士后站(基地)设立1年内未招收博士后人员开展工作的,不予发放建站资助。分站、基地被批准为独立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

第六条  建站资助资金按年度申请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博士后站(基地)的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包括支付合作导师培养费、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书籍(软件)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参加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业务培训等支出。博士后站(基地)自公布设立之日起发生的上述资金使用凭证,均可作为建站资助资金的使用依据。

第七条  申请建站资助资金提交的材料包括:博士后站(基地)建站资助申请表、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材料、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以园区名义设立的博士后站,可由园区根据区内参与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情况科学分配资助资金。



第三章  项目启动资金资助



第八条  鼓励博士后站(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并开展项目研究,符合我市培育壮大千亿级产业集群等重点领域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其他领域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九条  项目启动资金按年度申请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支付合作导师培养费、从事科研工作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软件)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参加学术活动所需的费用、博士后人员因科研实验需要产生的差旅费等,不得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发生的上述资金使用凭证,均可作为项目启动资金的使用依据。

第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只能申领一次项目启动资金资助。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博士后人员科研资助申请表、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材料、研究项目开题报告。



第四章  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申报获得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后,由市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市级配套奖励资金按年度申请一次性发放,资金使用范围与科研资助一致。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发生的上述资金使用凭证,均可作为配套奖励资金的使用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请配套奖励资金提交的材料包括:科研项目配套奖励资助申请表(附获资助项目简介)、国家或省博士后项目资助批准文件。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对博士后工作评估考核要求,加大博士后工作评估考核力度,对博士后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招收博士后人员数量多、质量高,博士后研究成果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在国家或省评估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博士后站(基地),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考核奖励资金按年度申请一次性发放,资金使用范围与建站资助一致。自公布为优秀博士后站(基地)之日起,发生的上述资金使用凭证,均可作为奖励资金的使用依据。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提交的材料包括:奖励资金申请表、国家或省优秀博士后站(基地)批准文件。



第六章  生活津贴



第十七条  在站的博士后人员,享受全职在威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待遇,每人每月给予5000元生活津贴,主要用于补贴博士后人员生活费用,设站单位不得克扣、截留。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负担,市直设站单位在站博士后人员生活津贴完全由市级财政负担。发放时间以博士后人员实际在站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两年。出站留威且符合万名大学生聚集计划的,可继续领取最长1年的生活津贴。

第十八条  生活津贴按年度申请发放,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中期评估、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博士后人员生活津贴申请表、博士后人员中期评估报告或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人员进(出)站介绍信。



第七章  安家补贴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后6个月内留威工作并落户、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出站时间以省博士后主管部门最终审批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留威工作是指出站(基地)博士后人员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威高校)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威创办企业的。以下情形除外:

1. 进站(基地)前已在我市所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2. 进站(基地)前已在驻威高校工作,且出站(基地)后留在驻威高校工作的;

3. 不符合留威工作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创办企业满1年后,方可申请安家补贴。安家补贴按照每年6万元、7万元、7万元的金额分三年发放。博士后人员留威工作满1年后,申请第一年安家补贴。博士后人员留威工作满2年和3年后,分别申领第二年和第三年安家补贴,经审核确认后发放。安家补贴由博士后人员个人支配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安家补贴提交的材料包括:博士后人员安家补贴申请表、博士后人员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创办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工资发放流水记录、博士后人员出站介绍信、户口证明材料。



第八章  管理责任与分工



第二十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度博士后资助资金的设立、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博士后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协助做好博士后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博士后资金资助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编制博士后资助资金年度预算;

2. 负责制定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3. 负责组织博士后资金资助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

4. 负责对博士后资助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及设站单位等相关职责:

1. 负责博士后资金资助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并汇总上报;

2. 负责做好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3. 负责建立并管理博士后资助资金工作档案;

4. 及时上报博士后资助资金使用、变动情况;

5.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九章  申请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有关资助资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审批和支付:

1. 设站单位审核、提交申请材料,按照管理权限或企业注册地由主管部门(单位)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召集5名以上(含5名)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并考察;

3. 考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公示、考察结束后,形成无异议的公示考察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 经公示、考察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公布受资助项目名单,按规定将资助资金按申报渠道经由主管部门(单位)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至设站单位或个人。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设站单位须对资助资金进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博士后站(基地)应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记账管理,确保资助资金使用凭证有据可查,记录准确。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资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和配合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或退站的,设站单位须作出资助资金结算报告,科研资助和配套奖励自办理完出站(退站)手续之日起,结余资金按发放渠道退回。

第三十一条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凡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等情形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外,2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相关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一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估按照目标制定、单位自评、检查核查、汇总评定四个阶段进行。一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财政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设站单位当年度有博士后人员出站(基地)的,重点评估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资助资金整体使用绩效。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 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单独核算管理情况、专人负责情况、专款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