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博士后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博士后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人社发〔2023〕20号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科技创新局,南海新区工委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现将《威海市博士后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



威海市博士后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加快培养集聚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威海英才工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由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设立工作站、分站、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以及设站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三条  博士后项目资助管理实施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所需资金列入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四条  博士后项目资助坚持聚焦产业、引育人才、鼓励创新、支持发展的原则,按项目类型实施分级资助,集中市、区资源共同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推动我市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项目资助

第五条  建站资助。经批准新设立的工作站,在设立1年内招收博士后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站资助。经批准新设立的分站、基地,在设立1年内招收博士后进站(基地)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由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建站资助。工作站、分站、基地设立1年内未招收博士后开展工作的,不予发放建站资助。分站、基地被批准新设立工作站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建站资助。

第六条  基础资助。鼓励工作站、分站、基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联合招收博士后开展科研活动,每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基地)并按规定开题后,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基础资助。

第七条  重点资助。对聚焦我市重点战略、重点产业领域,具有较大创新意义和较好市场应用转化前景的博士后项目,择优给予重点资助。重点资助分三个等次:一等项目资助15万元,二等项目资助10万元,三等项目资助5万元,一般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数量的60%进行资助。重点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具体要求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当年度发布博士后工作通知为准。

第八条  配套奖励。在站(基地)博士后经设站单位申报获得国家、山东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由市级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将配套奖励的85%用于博士后项目科研。将配套奖励的15%作为合作导师、博士后科技奖金,平均分配给予设站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导师和博士后。配套奖励项目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资助。博士后在站期间连续获得配套奖励项目的,按所获资助金额就高享受一次配套奖励。

第九条  生活补贴。市外引进的在站(基地)博士后,享受全职在威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待遇,每人每月给予5000元生活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博士后生活费用,设站单位不得克扣、截留。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负担,市直设站单位在站(基地)博士后生活补贴由市级财政负担。发放时间以博士后实际在站(基地)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两年。博士后在站(基地)满一年并完成中期考核合格后,可申领第一年度生活补贴;在站(基地)满两年并完成出站考核合格后,可申领第二年度生活补贴。出站留威且符合威海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可继续申领最长1年的生活补贴。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博士后重点资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和拨付:

1.设站单位审核、提交申请材料,按照管理权限或单位注册地由主管部门(单位)或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材料,召集5名以上(含5名)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公示5个工作日;

3.考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或单位注册地由主管部门(单位)或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形成考察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4.经公示、考察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受资助项目名单,按规定流程将资助资金拨付至设站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对建站资助、基础资助、配套奖励等项目推行“政策找人”模式,博士后生活补贴与威海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同步组织实施,不断优化资金申请发放流程。博士后项目资助申请材料具体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当年度发布博士后工作通知为准。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项目资助按年度申请发放,其中:基础资助、重点资助、配套奖励,主要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包括:支付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费、合作导师培养费;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书籍(软件)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与博士后工作相关的差旅/会议/培训/学术研讨/赛事/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支出。建站资助主要用于工作站、分站、基地的建设和博士后科研工作。建站资助、基础资助、重点资助、配套奖励(博士后项目科研部分),不能用于博士后个人劳务报酬、生活费用等开支。工作站、分站、基地自公布设立之日起或博士后在站(基地)期间发生的上述资金使用凭证,均可作为博士后项目资助使用依据。合作导师、博士后科技奖金和博士后生活补贴由个人支配使用。

第十三条  博士后资助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支付。设站单位作为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负责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发挥博士后资助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获得市博士后项目资助的设站单位和博士后,须在资助项目完成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项目成果报告,结余资金按发放渠道退回。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博士后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组织检(抽)查,评估使用效益。检查评估情况作为设站单位参加博士后工作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获得博士后项目资助的设站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凡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等情形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已发放的博士后项目资助外,2年内不得申报享受市博士后项目资助政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