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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3〕3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基地)单位:

现将《山东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开发处)

 
山东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运行质量,强化动态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 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8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2〕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以及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含分基地)等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博士后平台”)。

第三条  评估工作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坚持常态化和阶段性相结合,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旨在以评促建、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平台整体发展质量,推动全省博士后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平台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评估等级确认、公示和结果使用等;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含分基地)的评估工作,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组织做好本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评估工作,相应承担评估材料汇总和核查、实地检查、提出评定等级建议,以及评估结果反馈和督导整改落实等职责;各博士后平台负责根据评估工作部署及评估内容梳理总结本单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落实评估后的整改工作。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  评估工作分为建站评估和常规评估两类。建站评估主要针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平台开展,于博士后平台设立的第二年组织实施;常规评估主要针对完成建站评估并取得合格等级的博士后平台开展,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建站评估侧重考察博士后平台的基础建设情况,以及博士后招收培养和服务保障情况,主要包括:

1.基础建设情况。重点是博士后管理机构设置,博士后工作规划和日常管理制度建设、工作人员配备,以及博士后招引联动合作关系建立等情况。

2.招收培养情况。重点是博士后招收计划制定、博士后招收人数、博士后合作导师配备,以及建立以实施科研项目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情况。

3.服务保障情况。重点是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工作环境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等服务保障情况。

第七条  常规评估侧重考察博士后平台日常运行情况,重点是博士后招收、培养、科研成果取得与转化和服务保障情况,主要包括:

1.博士后招收情况。重点是招收博士后数量及结构(应届、全职、海外博士后招收比例)等情况。

2.博士后培养情况。重点是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博士后导师作用发挥情况,博士后进站开题、中期和出站考核情况以及博士后出站、出站留鲁等情况。

3.博士后科研成果取得与转化情况。重点是博士后主持或参与各类科研项目情况、发表论文著作、获得知识产权以及成果转化、创新效益等情况。

4.服务保障情况。重点是科研条件、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等配套服务情况、博士后待遇保障情况等。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特点建立健全博士后平台评估指标体系,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章  评估的组织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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