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四区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1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04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经市局2005年第八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对上述三税纳税地点重新明确如下:
一、市内四区按行政区域划分。根据房产、土地所在地区域由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上述三税。
二、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起施行。在2005年底前,有关分局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有关征管资料的交接。对在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