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9〕128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近接部分单位反映,
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
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掌握不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等有关规定,现重新明确如下:
一、纳税义务的开始时间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
土地使用税。批准征用之日是指依据不同的耕地类型来确定不同的审批机关,该审批机关批准征用的日期。
以土地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