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