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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青地税三[1998]8号

USHUI.NET®提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八个文件的公告 》(青地税发〔2015〕4号,第一条中“均由出租方按每次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房产税”已修改为“均由出租方按每次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房产税”;第三条中“对其中客房部分对外出租的,可暂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已删除;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已删除。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税务局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 ( 2020-05-26规定,现行有效。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修订后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税务局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04-02规定, 现行有效。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期,各基层局在加强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覆盖式管理工作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结合贯彻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三字(1998)第9号文件有关规定,经请示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将自有房地产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纳税人将自有房地产对外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全额计算征收房产税。
对纳税人在出租房地产中有露天货场、仓储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其房屋部分租赁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
对纳税人将自有房产对外出租的,不论何种租赁方式,不分用途,不分时间长短,均由出租方按每次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十日内申报缴纳房产税。修改为“均由出租方按每次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对纳税人同一房产部分经营、部分出租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纳税人同一房产部分自用、部分用于出租的,对其出租部分应按租金收入计算征收房产税,自用部分以自用房产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乘以按规定比例扣除后的房产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对宾馆、饭店、酒店、疗养院、写字楼等对外出租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宾馆、饭店、酒店、疗养院等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其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但对其中客房部分对外出租的,可暂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对写字楼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其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删除】四、关于对无租使用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根据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核定其应代缴的房产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