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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青财税[2007]77号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 鲁政字〔2007〕172号,对我市各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做了规定。为做好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我市除五市区域外,其他区域统一按照“青岛市市区”七个土地等级的税额标准执行,将崂山区、黄岛区和城阳区四个土地等级并入“青岛市市区”管理。为保证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前后的衔接性和可操作性,市内四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按照省政府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七个土地等级的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黄岛区和城阳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具体见附表)。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